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八方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經倫 
訴訟代理人  葉佳勝律師
被      告  鈔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5萬8,77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78萬7,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113年1月25日止,多次向伊公司承租高空工程車,其租金共新台幣(下同)239萬7,262元(各次租金詳如附表所示),被告僅支付15萬239元,尚欠224萬7,023元未支付,伊公司得依租賃關係,請求被告加計法定利息如數給付。又被告於上開租賃期間,共有3次因操作不當,而造成高空工程車損壞,經伊公司送修,共支付修復費用11萬1,750元(各次修復費用詳如附表所示),依民法第432條第2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伊公司得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賠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35萬8,7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21條第1項、第432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亦設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112年6月5日起至113年1月25日止,向其承租高空工程車,尚有租金224萬7,023元未支付,且於上開租賃期間,被告因操作不當,造成高空工程車損壞,其為此支付修復費用共11萬1,750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LINE對話紀錄擷圖、銷貨單、進口報單、請款單及估價單為證,並經宏偉重機企業行函復屬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信為實在。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依租賃關係,向被告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224萬7,023元;並依民法第432條第2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修復費用11萬1,750元,於法即均屬有據(二項金額合計235萬8.773元)。
五、依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租賃關係、民法第432條第2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235萬8,77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發票號碼
證據名稱
證據頁碼
請求內容
金額


1
112年7月18日
PY00000000
原告開立
統一發票
33上











租金


414,410元
銷貨單
65
請款單
123上


2

112年8月15日
PY00000000
原告開立
統一發票
33下


335,998元
銷貨單
66
請款單
123下


3
112年9月25日
RY00000000
原告開立
統一發票
35上


520,000元
銷貨單
67
請款單
125


4
112年10月18日
RY00000000
原告開立
統一發票
35下


384,000元
銷貨單
68
請款單
127


5
112年11月15日
TY00000000
原告開立
統一發票
37上


537,600元
銷貨單
69
請款單
129


6
112年11月27日
TY00000000
原告開立
統一發票
37下




修復費用


68,250元
銷貨單
70
請款單
131上


7
112年12月6日
TY00000000
原告開立
統一發票
39上


31,500元
銷貨單
71
請款單
131下


8
112年12月11日
TY00000000
原告開立
統一發票
39下


租金


92,653元
銷貨單
72
請款單
133


9
113年1月17日
VY00000000
原告開立
統一發票
41上
租金96,599元及修復費用12,000元


108,599元
銷貨單
73
請款單
135上


10
113年1月30日
VY00000000
原告開立
統一發票
41下


租金


16,002元
銷貨單
74
請款單
135下
合計:租金2,397,262元,修復費用111,750元
2,509,012元
原告請求之金額,扣除已付租金150,239元
2,358,7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