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0000 號)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即被撤銷之標的價額,7500×368×1/3=92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