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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許美雲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000                          0號)
上訴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 年10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可憑上訴人未補繳,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