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許美雲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路000 0號)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 年10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 張附卷
可憑。
詎上訴人
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稽,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