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芊亨 
被      告  蘇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萬6,6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曁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凌忠嫄,於訴訟繫屬中之變更為胡光華,原告起訴時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林芊亨,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之言詞辯論程序不受影響。又胡光華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3年9月2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潘靜怡即鼎威工程行於111年11月4日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8日起至117年11月8日止,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0.575計算,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待伊銀行為通知或催告,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且自到期日起,除改按伊銀行牌告之基準利率(季調)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3.5機動調整計息外(112年9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合計為百分之6.67,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合計為百分之6.68,113年6月17日起起訴前1日止合計為百分之6.79),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後,潘靜怡即鼎威工程行僅繳付本息至112年11月7日止,且其所繳付部分僅足抵充部分借款之本息,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被告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9萬6,6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曁違約金。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利率查詢、放款資料一覽表、往來明細查詢、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借款契約【一般借戶專用】及保證書與授信約定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3頁、第27至54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9萬6,666元
自113年1月8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2月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利率按原告季調牌告之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3.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113年8月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90萬元
自112年11月8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7計算利息。 
自112年12月9日起112年12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9日起至113年6月16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9(利率按原告季調牌告之基準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3.5)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