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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被      告  李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被告已遷出國外,應向國外補充為公示送達,故本件有再開辯論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