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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被 告
李世傑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理 由
一、被告已遷出國外,
爰
應向國外補充為
公示送達
,故本件有
再開辯論
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