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豐聖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保證責任屏東縣順大益果菜運銷合作社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被告於113年11月7日遞送
聲請變更期日狀,陳明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13年11月8日出國而聲請更改庭期,並請求改定1個半月以上之期日,
惟被告早於113年10月19日即已收受本院寄發之送達證書,通知本件於113年11月11日下午4時辯論,並請被告10日內提出
答辯狀,被告已有充裕時間於庭期前撰寫答辯狀,並安排出庭事宜,如無法出庭,亦可盡早聲請更改庭期,惟本件
迄今未收到被告提出之答辯狀,被告又在辯論期日前4日才具狀聲請更改庭期,此已影響原告權益,本次雖同意被告之聲請
再開辯論,惟爾後如有類此情形,本院將不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