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14年2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