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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林菊渼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不明,致無從核定裁判費及確認被告,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8月13日、113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等裁定最遲均已於113年9月18日全數送達原告,原告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與收文收狀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