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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1號 原 告 陳盈婷 被 告 陳蔡秀 陳怡瑩
陳秋燕 陳秋錦
陳麗玉 陳玫妏 陳孔促 陳泰元 陳姿蓉
陳姿蘭
陳姿月
周陳色 李昀桉(原名:李薏芳)
李薏慧 李薏屏 李薏梅 陳聖升 陳泰進 陳怡瑶 陳怡廷 陳怡君 陳余金蕋 陳崑茂 方信儒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列一 人 複 代理 人 温嘉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所為判決 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合併後 應有部分比例」欄之各項記載,更正為如 本裁定附表一「合併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原判決附表二關於「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之各項記載,更正為如 本裁定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 更正,為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 | | | | | | | | | | | | | | | 被告陳怡君、陳怡廷、陳怡瑶、陳泰進、陳聖升、李薏梅、李薏屏、李薏慧、李昀桉、陳孔促、陳玫妏、陳麗玉、陳秋錦、陳秋燕、陳怡瑩、陳蔡秀、陳泰元、陳姿月、陳姿蘭、陳姿蓉、周陳色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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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