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5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吳玉秋
兼訴訟代理
人 陳誼瑩
被 告 陳佳君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陳厚廷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1,305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1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7年12月5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之10%加計之
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厚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
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
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
被告陳吳玉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厚廷之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1,305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5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1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之違約金。嗣查知被繼承人陳厚廷尚有繼承人陳吉昌於繼承後之109年6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即陳厚廷之
再轉繼承人為陳吳玉秋、陳佳君、陳誼瑩,因而追加陳佳君、陳誼瑩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如本件聲明(見本院卷第41、63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緣
被繼承人陳厚廷於95年4月11日與原告訂立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3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4月12日起至103年4月12日止,自撥款日起,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每月為1期,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8.48%計算,嗣後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機動計息(逾期時為2.64%+8.48%=11.12%),若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至97年12月4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201,30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嗣陳厚廷於104年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吳玉秋、陳佳君、陳誼瑩,爰依繼承之法律關係及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於繼承陳厚廷遺產範圍內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被告陳吳玉秋、陳佳君、陳誼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01,305元及自97年12月5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1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加計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之違約金。三、被告均以:伊等不知陳厚廷有這筆
債務,他也沒有遺產可以繼承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第2項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小額
消費者貸款)、增補契約書、查詢催收放款主檔資料、放款利率查詢、陳吉昌、陳厚廷之除戶
戶籍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親等關聯(一親等)戶籍資料等件附卷
可考(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7554號卷第7至33頁、本院卷第43至55頁),原告上開之主張,自
堪認為真實。
(三)次查被繼承人陳厚廷於104年2月26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即訴外人陳吉昌、被告陳吳玉秋均未
聲請拋棄
繼承,嗣訴外人陳吉昌另於109年6月29日死亡,被告陳吳玉秋、陳誼瑩、陳佳君亦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陳吉昌對於被繼承人陳厚廷遺產之應繼分由被告陳吳玉秋、陳誼瑩、陳佳君再轉繼承之,是被告陳吳玉秋、陳誼瑩、陳佳君為被繼承人陳厚廷之法定繼承人等節,亦有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陳厚廷、陳吉昌之除戶謄本、被告陳吳玉秋、陳誼瑩、陳佳君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3至55頁)。查被繼承人陳厚廷尚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而被告等3人既為被
繼承人陳厚廷之
繼承人,且未依法拋棄
繼承,業如上述,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等3人自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陳厚廷之
遺產範圍內,就被繼承人陳厚廷對原告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
繼承被
繼承人陳厚廷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如對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