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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枋政緯  
            張明賢  
被      告  林婷婷  
訴訟代理人  唐樺岳律師
            游亦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