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墾丁龍潭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 000號5樓)
董哲弼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蔡壹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