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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墾丁龍潭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恒水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                      000號5樓)
            董哲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蔡壹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