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研一建設有限公司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沛盈等間因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