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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研一建設有限公司
岳忠樺律師 蘇怡慈律師 相 對 人 張沛盈
陳勝維 吳偉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理由意旨略以: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為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其訴訟標的以基於物權關係者為限,始得為之。且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負釋明之責,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等語,是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其訴訟標的以基於物權關係者為限,且聲請人即原告應釋明本案請求,包括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如未為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准其所請。二、 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原均為伊所有,嗣分別出售予相對人張沛盈、陳勝維及吳偉光(下合稱張沛盈等3人)並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系爭不動產業已分別移轉登記予張沛盈等3人,卻未依約給付買賣價金,伊已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通知張沛盈等3人解除契約,爰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及系爭契約第9條第3項約定,擇一請求張沛盈等3人塗銷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又本件係基於物權關係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系爭不動產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律師函暨收件回執等件以為釋明(見重訴卷第29至281頁)。揆諸前開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基礎事實,其請求依民法第259條第1項及系爭契約第9條第3項約定等部分,均屬系爭契約之債權關係,並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核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要件不符。至聲請人併列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 為本件請求權基礎,基於物權行為之無因性及獨立性原則,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不因系爭契約之解除而影響其效力,是此部分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揆諸上揭說明,本院無從命供擔保許可其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自應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仁里路11巷38號2樓之1) | | | | |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仁里路11巷38號4樓之1) | | | | |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仁里路11巷38號5樓之1) | | |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仁里路11巷32號4樓之2) | | | | |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仁里路11巷36號2樓之1) | | | | |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仁里路11巷36號3樓之2) | | |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仁里路11巷32號2樓之1) | | | | |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仁里路11巷32號2樓之2) | | | | | 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同鄉仁里路11巷32號3樓之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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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