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民國(下同)113年度護字第67號民事裁定之聲請意旨。查
本案親子會面安排於112年8月至113年6月,共安排7次親子會面、3次外出團聚、2次返家團聚,案家已穩定於屏東縣○○○租屋居住,然對於兒童A之照顧規劃尚未完善,聲請人評估就案父母B、C對於兒童A之情緒、行為問題應持續評估及觀察互動狀況,並透過長時間接觸與案父母B、C討論管教議題。兒童A於寄養家庭生活
適應狀況穩定,考量案父母B、C與兒童A親子互動尚未穩定,現階段宜安排漸進式返家團聚評估親子互動情形,且案父母B、C認知上對於兒童A過動及情緒議題尚未取得照顧平衡,近期案父B於返家團聚時體會到兒童A在照顧上的困境,屏東家扶目前為其安排心理諮商,將邀請案父母B、C共同做親子諮商,以利評估親子互動關係。綜上,案父母B、C與兒童A親子互動尚未穩定,家庭照顧功能薄弱,尚無法提供兒童A適切照顧所需,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兒童A,為保障兒童A之權益,故聲請裁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
予以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7號民事裁定、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為證。案父母B、C雖不同意兒童A延長安置,表示
渠等生活已逐漸穩定,希望兒童A能返家等語。
惟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5歲,無自我保護能力,正值兒童發展及就學之重要階段,出生不久遭案父母不當管教及故意施虐,進入醫院多次,嬰幼兒
期間即受安置,
迄今已轉安置3次,心理創傷已轉換成行為模式,對於環境安全感有極大需求,更需穩定生活環境及專業教養介入,其目前接受心理衡鑑之最新報告顯示
非為遲緩身分,但仍有過動症狀,目前於寄養家庭接受早療課程及行為改善,案父母B、C雖有意願接返兒童A,然仍無妥適之照顧計畫,是在案家之照顧量能尚未符合社政期待前,尚不宜變動兒童A穩定生活之環境,方能讓兒童A接受適合的早療資源,以提升其身心狀況。現案家無其他合適親屬資源足以提供兒童A照顧,為確保兒童A於穩定安全之環境成長,以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及修復親子關係,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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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路000巷0號7樓之9 (現安置中) |
B 丙○○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路000巷0號7樓之9 |
C 甲○○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路000巷0號7樓之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