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3號民事裁定聲請意旨。
本案安置
期間,案母B於113年4月9日已出院,亦有穩定就醫服藥,其精神狀況明顯穩定,並接手經營案外祖母營業多年之檳榔攤,工作尚在
適應中;另案母B能提供兒童A穩定生活環境,故在鄰近案舅家附近租屋,以利互相照顧,自立生活,租屋環境尚在整理中。聲請人為提升案母B親職功能,已安排24小時強制
親職教育課程及家庭處遇服務,案母B積極配合親職輔導課程,但尚有8小時尚未完成,持續進行中。綜上評估,案母B雖罹患憂鬱症,但其有病識感,會主動就醫改善病況,亦積極努力工作想要改變生活與自身
經濟能力,其作為值得肯定。
惟目前租屋處環境尚在整理中,且案母B親職教育課程尚未完成,故評估安置之原因尚未消滅,
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兒少。為維護兒童A之受照顧權益與最佳利益,提供其必要之保護與輔導,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3號民事裁定、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幼,無自我照護能力,案母B
自承曾餵食兒童A安眠藥,及曾有殺害兒童A之意念,因情緒狀態不佳而稱無力照顧兒童A,將年幼之兒童A留置派出所欲逕自離去
等情,其雖罹患憂鬱症,但有病識感且穩定就醫治療,並積極工作改善經濟能力,其努力是值
肯認;惟其目前尚未完成聲請人開立之強制親職教育課程,且租屋處環境尚未整理完成,評估兒童A安置原因尚未完全消滅,有待案母B完成親職教育課程及將居住環境安頓妥適後,再行評估其親職能力與居住環境,是認兒童A目前仍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57條之規定,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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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弄0號 (現安置中) |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弄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