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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A、B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3年11月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7日22時許接獲警方通報,表示兒童A、B之主要照顧者即母親C涉嫌持有、施用及販賣毒品為警查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收押禁見,兒童A、B無其他親屬資源可代替照顧,故於110年2月7日23時58分予以緊急安置,並經鈞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
 (二)安置期間處遇情形:⒈穩定案主家外安置應情形:⑴透過保護安置提供兒童A及兒童適切且安全的成長環境,使其在家外安置期間能穩定生活與成長;同時持續關心兒童A與兒童B安置後之日常生活狀況、就學穩定及人際互動情況。⑵藉由寄養家庭照顧者協助觀察與評估,並協助兒童A透過醫療A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並經鑑定評估後領有第一類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依據身障證明有效期限協助完成重新鑑定與評估,也適時協助媒合心理諮商服務提供。⒉展開案家的家庭重建工作:⑴於兒童A與兒童B保護安置期間,持續提供家庭處遇服務,然C於112年12月09日因過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監服刑,於C在監期間協助兒童A及兒童B透過書信往返或公務接見形式進行親情維繫。⑵進行公務接見過程,藉由會談與親子互動協助C認知親職角色的責任與義務,關心C身心壓力議題並與矯治社工溝通討論,適時提供心理支持與鼓勵。⑶因應C刑期長,為促進兒童A、兒童B與案家親情連結,鼓勵案家親屬不定期安排與兒童A、兒童B會面互動,並於過程中觀察評估案家親友支持系統與資源盤點,擴展與建立兒童A、兒童B與案家親友間的親情關係。⑷召開個案研討會議及久置童會議,與網絡單位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研商討論後,提供相關建議與決議事項,促進網絡單位此瞭解處遇目標與情形,並依據會議決議內容調整擬定童A、兒童B安置服務與家庭處遇方向。
 (三)個案於寄養家庭照顧狀況:⒈兒童A從113年02月03日轉換寄養家庭後,今未再有出現生活習慣不佳、飲食不節制或不適當等常模之行為舉止,寄養社工評估兒童A適應寄養家庭生活,並與照顧者建立正向的依附關係。⒉兒童A過往疑有過敏體質且缺乏自我照顧概念,轉換寄養家庭後其身體狀況有所改善,目前寄養家庭針對生活習慣與自我照顧能力,持續給予觀察並協助其調整與建構。⒊兒童A領有第一類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診斷碼:ICDF90.2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複合型,目前持續回診身心內科並配合醫囑時服用過動及抗憂鬱藥物。⒋兒童B之兒童發展穩定,擅長動態學習,參加學校足球隊展現動態體能優勢,情緒方面有時出現凍結反應,需花時間與案主溝通協助其調整改善。⒌兒童B在課業學習上易受心情影響,然若能透過練習與專心能有不錯的課業成績展現,因此引導其了解自我期許進而提升學習成就。
 (四)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⒈保護安置評估:⑴C過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13年03月13日刑事裁定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月,確認C應執行刑期時間長。⑵C在監服刑期間,透過與矯治社工討論溝通安排公務接見,或是協助C與兒童A、兒童B藉由書信來往,彼此維繫親情與互動。⑶評估C對於家庭處遇配合態度積極,但因C應執行刑期冗長,確實在短期內無法出監提供兒童A、兒童B生活照顧與保護,尚待持續盤點與評估案家親友支持系統與資源狀況。⒉照顧者親職功能評估:⑴C自從與同居人分開後,獨自返回屏東縣內埔鄉租屋居住,直至112年12月09日入監前,該期間C生活與工作穩定,未再有接觸或施用毒品議題,亦能坦然面對司法偵查,出庭配合司法偵辦與審理。⑵對於家庭處遇社工提供的服務計劃與處遇安排配合,重視與珍惜與兒童A、兒童B會面相處互動時間,能自行克服前往親子會面或是親子活動的交通議題,以及接納處遇與網絡社工的親職建議適時調整自己的親職能力與技巧。⑶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兒童A於寄養家庭安置期間,經觀察與評估其身心發展影響其情緒表達、行為表現與心理狀態,容易因任性及自卑情緒出現無法抑制之衝動控制偏差行為,經寄養家庭服務單位媒合下於113年02月22日開始第一次心理諮商處遇,預計將執行10次。⑷評估個案未來返家或出養之可能性:①聲請人於112年11月30日召開個案研討會議,另於113年05月29日召開久置童會議,透過會議研商討論本案後續處遇方向,決議持續提供兒童A、兒童B家外安置服務,以維護其權益與安全保護。②另將著手分別盤點C與疑似案生父雙方親友支持系統及相關親屬資源,評估C親友親屬安置或親屬照顧之可行性;以及訪查疑似案生父評估照顧協助意願與能力。③相關處遇評估資料收集完備後,可召開團體決策會議與網絡社工共同溝通討論並擬定後續處遇目標,現階段本案處遇方向仍以未來返家方向努力。
 (五)綜上評估與建議:C過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C在監服刑時間漫長,另案家親友支持系統與資源尚待持續釐清與確認,與案家經常往來互動之親屬為案外祖母及案姨,目前評估無意願、無量能可提供兒童A及兒童B生活照顧及教養協助;為維護兒童A、兒童B身心發展健全與最佳利益,建議兒童A、兒童B仍由寄養家庭代為照顧監護;評估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95號民事裁定影本、財團法人台灣兒童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戶籍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2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1份、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等件為證。審酌C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目前已入監執行。而兒童A、B親友支持資源薄弱,與其等有往來互動之親僅其外祖母及阿姨,二者皆無法也無量能提供兒童A、B生活照顧與管教協助。兒童A、B仍宜由寄養家庭代為照顧,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A、B、C均表示同意本件延長安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件
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177號
A  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黃淑玲
             (送達處所保密
B  丙○○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黃淑玲
             (送達處所保密
C  甲○○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目前在高雄女監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