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受安置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九日核發之一一三年度護字第一四九號
民事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即少年A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日延長安置三個月期間,准予變更延長安置
期間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
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1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59條第3項及第4 項分定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㈠少年A為聲請人處遇中少年保護個案,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30日17時30分接獲通報,因少年A陳述從5歲起即遭案父和案繼大舅性侵害,經備勤社工會談評估後,聲請人於同日19時20分緊急安置少年A,並評估緊急安置72小時不足以確保少年A之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
乃依法聲請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經本院裁准在案。㈡少年A之性侵案件於112年1月10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並經承辦檢察官
依職權送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再議,於112年2月4日核定原處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是聲請人家庭處遇目標朝結束安置返家為主,開始安排漸進式返家團聚,後評估少年A與原生家庭
彼此間生活適應與互動關係趨於穩定。㈢聲請人另媒合夫妻心理諮商資源提供案父與案繼母參與,改善案父與案繼母溝通模式及照顧管教觀念落差,同時透過寄養家庭與陪伴員的照顧經驗分享,提升案父與案繼母在因應特殊兒少案主的生活照顧技巧與管教互動能力。㈣聲請人於113年6月28日召開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少年A結束安置返家,續予提供返家後追蹤輔導處遇,預定少年A於113年7月31日由案父接回照顧,評估延長安置事由已消失,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聲請變更少年A延長安置期間至113年7月31日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49號民事裁定、113年度第6次屏東縣兒少保護重大決策會議紀錄等件為證,足認安置期間情事變更,已無依原裁定繼續安置受安置人即少年A之必要,故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就本院於113年6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護字第149號准予延長安置之裁定變更安置期間至113年7月31日止,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聲請人應依兒少保障法第59條第4 項規定,對於受安置人繼續追蹤輔導至少1 年,俾期受安置人身心之健全發展,併此敘明。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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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97年3月6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 ○0號 居屏東縣○○鄉○○村○○巷00號 (現安置中) |
B 乙○○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68年12月11日 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 |
C 黃○○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5年8月23日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巷00 ○0號 居屏東縣○○鄉○○村○○巷00號 |
D 黃○○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84年7月29日 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 |
E 洪○○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104年10月6日 住屏東縣○○鄉○○村○○巷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