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9號民事裁定聲請意旨;案母C穩定居住於屏東縣達6個月,聲請人
爰將兒童A接回本轄繼續安置及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案父B原於屏東監獄服刑中,因急性氣喘於112年9月7日進行保外就醫,案父母B、C於本轄無親屬照顧資源,案家自000年0月間開始從事餐飲業,於3月間搬遷至新
住所,關於家庭經濟及居住狀況皆可讓社政瞭解家庭生活動向。現兒童A於寄養家庭受照顧狀況良好,雖有發展遲緩狀況,經早療後已有明顯進步,案父B因髖關節炎發炎感染時常住院開刀,影響行走,案母C因此辭去原餐飲工作,現全時貼身照顧案父B生活,現家中經濟仰賴案父B承接鐵皮屋搭建工程發包給工人施作,家庭經濟及照顧量能尚需進行處遇評估。考量兒童A尚有早期療育需求,照顧需較費心,案家之經濟狀況與照顧量能因有變動,現尚未穩定,故聲請人社工之家庭處遇計畫尚需持續進行,為保障兒童A之人身安全及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准予延長安置兒童A,以維護其安全與相關權益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89號裁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
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為證。案父母B、C雖表示不同意兒童A延長安置,
惟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2歲,無自我保護能力,案父母B、C現雖願意配合社政處遇進行調整及制定返家計畫,然依據聲請人前召開之TDM會議決議,113年5月起每月安排2次返家團聚,且案家應至少參與一次早期療育,然因案父B現入院治療,案母B需照顧案父C,案家因此未參與早療課程,且因案父B身體狀況不穩定,兒童A返家時也隨同住在醫院,而案家剛搬至新環境,仍需時日習慣居住環境及生活模式,經濟狀況與照顧量能亦尚需社政評估,對於有3項早期療育需求之兒童A
顯有不利益,兒童A現於成長發展之重要時期,應使其持續穩定接受早期療育服務,及遵循TDM會議決議進行漸進式返家,以維護兒童A之最佳利益。是為維護兒童A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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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現安置中) |
B 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保外就醫) |
C 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