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 共 同
主 文
兒童A、B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一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00號裁定之聲請意旨;聲請人提供家庭重整服務後,案母C仍認為外祖父E不可能對兒童A做出猥褻行為,反認為是兒童A自己幻想出來的,與社工談論兒童A、B情緒及行為問題時,案母C皆會認為並
非大問題,並且合理化兒童A、B之行為是在受安置後才出現。113年5月10日安排諮商師與案母C會談,案母C反應能理解兒童A、B過往創傷,但不認為自己需調整教養方式。
嗣家處社工多次與案母C約家訪討論返家計畫,案母C經常臨時取消,理由多為感到疲憊要睡覺,即便家處社工到案家門口,案母C也不願見面。自112年11月起開始安排每月親子會面,每次1小時,共計6次,會面時案母C與兒少間互動不多,大部分時間都在滑手機,且有提前離開、臨時取消之情形,至今案母C與其同居人D僅完成2小時親職講座,親職輔導教育課程尚未執行。綜上,案母C與同居人D親職教養觀念及法治觀念尚待提升,無法提供兒童A與B
適當照顧,亦無其他親友可協助照顧,評估兒童A、B現況無法返家,為維護兒童A、B人身安全及考量其最佳權益,並提供妥適之照顧,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兒童A、B延長安置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兒童少年家庭處遇評估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及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B年僅9歲、7歲,均年幼無自我照護能力,案母C與其同居人D有酗酒習慣,曾發生酒後衝突狀況,對於兒童A、B行為與情緒不理解,認為無需與諮商師會談,未想了解兒童A之狀況,且抗拒聲請人安排之講座課程,對社政表達生氣,認為自己之管教方式正確,與諮商師會談並非有意了解或調整,而是給對方建議、教導諮商師,未正視兒童A、B之教養與照顧需求,無法確實執行安全計畫,配合態度不佳且消極,顯不足給予兒童A、B妥善之保護與照顧;又案外祖父過往協助照顧兒童A、B,但經常因經濟問題與案母C發生爭執,且案外祖父疑似對兒童A性猥褻,案母同居人D之親屬亦難以提供協助照顧,是案家無其他合適之親屬可替代照顧兒童A、B,兒童A、B尚不適合返家由案家照顧。為穩定兒童A、B之歸屬感、生活環境與親情維繫,同時透過資源協助案母C正視自己角色與提升親職能力,本件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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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現安置中) |
B 丙○○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段000號 (現安置中) |
C 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段000號 |
D 莊○○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段000號 |
E 張○○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街00號 |
F 張○○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號 (現安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