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相 對 人
主 文
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6日獲報,發現A雙側小腿處及足跟裸處有不明燙傷,A現由其母親B監護照顧,113年5月6日社工訪視B時,B陳述113年5月5日有帶A到其男友C(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於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號之2之住家,C因怕吵到B休息,有將A帶出門到附近走走,B不清楚C將A帶去哪,只知道疑似帶到附近蝦塭玩,回來後才發現A雙腿處有像曬傷的傷痕,後因傷口處出現起泡,B於113年5月6日再帶A至南州衛生所就醫。聲請人於113年5月9日與B確認C聯繫方式後,查訪C時,C仍無法清楚陳述113年5月5日將A帶往蝦塭的實際地點,且核對A傷勢與C稱天氣熱疑被柏油路燙傷說法有出入,故聲請人於113年5月9日、113年5月15日分別帶A到東港輔英醫院及高雄長庚醫院就診後,院方認為係疑似外力不當對待造成,故聲請人於113年5月15日進行緊急安置保護,並經
鈞院113年度護字第124號裁定准予繼續安置在案。B現於檳榔攤工作,固定上大夜班(晚8至早8),薪資38,000元,育有2名子女,現懷孕中,照顧A方式為晚上將A帶至檳榔攤工作,A生活作息較不正常同物親屬也無力再分攤照顧A。聲請人於113年6月25日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TDM),會議中與B和C達成共識,其兩人均會配合參加並完成
親職教育課程;B同意幫A開立兒童發展專戶,每月至少存入新臺幣(下同)1,250元;其兩人同意B第三胎產下後,聲請人引入6歲以下親職賦能資源,針對育兒和指導,教導其兩人育兒知能和技巧;關於A後續照顧安排,其兩人均同意並配合社工去訪視相關親屬和親友。至今,B與C上為執行親職教育課程,A發展帳戶也尚未完成,因B第三胎尚未生產故親職賦能資源也為引入案家,目前持續輔導中。綜上評估,
本案司法調查尚未確定,A未有安全計畫及
適切親友替代照顧資源,且B及C尚未執行親職教育課程,A發展帳戶也尚未完成,B第三胎尚未生產故親職賦能資源也尚未引入案家狀況下,評估A仍有持續遭受不當對待之可能,為維護A之最佳利益,提供其穩定成長及學習發展環境,建議持續在安全有利的寄養家庭受保護及生活照顧,聲請人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兒童A三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提出本院兒童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戶籍資料查詢
記錄、屏東縣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TDM會議記錄、台灣兒童
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本院113年度護字124號裁定影本等件為證。審酌本案刑事部分仍在偵辦中,A尚未有安全計畫及適切親友替代照顧資源,且B及C尚未開始履行團體決策會議(TDM)之約定,縱B表示不同意安置,然經專業社工評估A仍有持續遭受不當對待之可能,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以維護A之最佳利益。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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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 民國0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處所保密) |
B 甲○○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
C 余○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