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
113年度護字第111號裁定之聲請意旨;因案父B經法院裁定證據不足,獲不起訴處分,案家成員即案父母B、C與案二哥目前均拒絕少年A返家,少年A亦對原生家庭感到失望,親子關係呈現決裂狀態,少年A返回案家之可能性困難,聲請人現持續努力與案父母B、C溝通協調中,並積極尋找其他可接納少年A之親屬,另少年A延長安置
期間,於113年8月1日起轉換安置於精忠育幼院。綜上評估,案家現仍拒絕接回少年A,案父母B、C配合態度消極,現行仍無合
適親屬可協助照顧,為維護少年A最佳利益與人身安全,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
予以延長安置三個月,以維護其權利。
二、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戶籍謄本、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11號民事裁定、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少年A尚未成年,自我保護能力有限,案家之家內猥褻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案父母B、C目前無意願接回少年A,處遇配合之態度消極,目前尚未安排親情維繫,顯無法發揮照顧者之角色,親子關係近乎決裂,少年A亦對原生家庭之態度感到失望,表達不想回到原生家庭,考量少年A返回原生家庭
顯有困難,為維護其最佳利益,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A 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現安置中) |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
C 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街0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