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少年A應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七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同本院
113年度護字第125號裁定聲請意旨;少年A經安置後,案繼父B與案母C仍無法諒解少年A之說詞,至今不願接納少年A,聲請人社工已於111年9月27日將
本案轉介家庭處遇社工輔導案家,但服務至今,案繼父B與案母C仍拒絕少年A返家共同生活。聲請人為此聯繫其他親屬,均表示無意願照顧少年A,另與案父D取得聯繫,案父D表示其自99年4月22日與案母C
離婚後便與案家無往來,現已另組家庭,無意願照顧少年A,後經聲請人召開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向法院聲請請求停止案母B與案繼父C之
親權並改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是待裁定確定前,少年A仍有安置需求。為維護少年A最佳利益及保障人身安全,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少年A三個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戶政全戶資料查詢結果、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兒少日常生活紀錄、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5號民事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爰審酌少年A尚未成年,自我照護能力不足,前遭案前繼父B與案母C不當管教行為而成傷,經本院安置
迄今,案繼父B與案母C經過聲請人家庭處遇社工輔導,仍無法接納少年A返家共同生活,不願繼續維繫親子關係,足認少年A與案家間親子關係破裂,又案父D亦因另組家庭,無意願照顧少年A,評估案家無其他
適當之親屬可協助照顧,案家已無法提供少年A穩定且安全之照顧環境,聲請人已向法院提出
停止親權及改定監護權之聲請,待裁定確定前,為確保少年A身心健全發展,少年A仍有受安置保護之需求,爰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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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 民國00年0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現安置中) |
B 宋○○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
C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
D 利○○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