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五日止。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㈠兒童A為聲請人保護個案,現為4歲,為非
婚生子女,案母B患有思覺失調症且有藥癮、毒癮,自述於懷有兒童A
期間仍服用安非他命,評估案母B身心狀況與
經濟能力不佳,暫無能力照顧兒童A,經聲請人於109年1月2日晚上11點緊急安置兒童A於寄養家庭,自112年2月8日起改由親屬安置於案外祖母D家中,並聲請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分別經本院裁定在案,期限至113年10月5日。案母B於111年8月30日至屏東看守所進行勒戒,於同年9月1日移監至高女監勒戒所,於000年0月00日出監,案母B原與案外祖母D全家同住,但因案母B生活習慣不佳,案外祖母D擔心家中同住之兒童受影響,故請案母B搬至案外祖父C家中。案母B與案外祖父C同住期間,鮮少外出或移動,服藥情形不穩定,案外祖母D擔心案母B身心狀況影響兒童A,故未正式安排或讓兒童A至案外祖父C家中與案母B會面,案母B與兒童A僅在案母B至案外祖母D家中接送兒童A同母異父的手足時有非正式會面,是此情況下兒童A與案母B之情感維繫較疏離淺薄。
㈡
本案家庭重整服務期間,聲請人社工與衛生局個管定期共同訪視案母B,追蹤關懷其生活狀況並鼓勵其定期回診及按時服藥、與社區連結及外出走動,案母B表示因其未再使用毒品導致體力不足且容易暈眩或擔心休克等狀況。聲請人
嗣於113年5月4日召開TDM親屬安置團隊決策會議,案母B及案外祖母D出席並於會議中同意配合家庭重整處遇,同意每月安排一次案母B與兒童A親子會面,一次一小時,並同意案母B每週一至六至少一次一小時至社區復健中心參與課程,可視個人身體狀況增加,案母B同意由毒防社工陪同回診並與醫生討論用藥情形。目前已安排113年5月11日、113年5月18日、113年6月1日、113年6月15日、113年7月20日於屏東家扶中心進行親子會面,會面過程案母B精神狀態大致良好,會主動與兒童A互動、陪玩玩具、讀故事書,並能留意兒童A動向及注意安全。113年5月18日原定親子會面,案母B表示脊椎炎發作無法行走,該次會面由案母B主動取消,113年7月20日親子會面時案母B遲到約20分鐘才抵達,精神狀況尚可,但臉部疑似因服用感冒藥物浮腫、眼睛睜不太開,本次會面兒童A與案母B較少主動互動,案母B表示因體力不支等個人因素,至今未曾接受心衛社工安排出席社區復健中心課程或活動。
㈢兒童A於案外祖母D家受照顧期間,案外祖母D能提供妥善照顧並穩定就學、定期進行早療服務,兒童A身心發展及語言能力持續進步與提升中。
㈣綜上,聲請人評估案母B雖已出監,因身體及健康狀況不佳,較無體力照顧兒童A,亦無法從事持續性工作,仍無法提供兒童A生活照顧,評估兒童A現況無法返家,為保障兒童B人身安全,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43號民事裁定、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安置個案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家庭寄養親屬安置評估報告、TDM會議
記錄與簽到表、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年僅4歲,尚屬年幼,正值成長階段且需穩定生活環境及持續早療教育,無自我照護能力,案母B前曾有藥癮、毒癮,自000年0月出監後
迄今身心健康狀態仍難以穩定,生活態度不佳,無法從事持續性工作賺取收入,現仍無體力或經濟能力提供兒童A穩定之生活照顧,與兒童A情感維繫薄弱,親職能力不適宜照顧兒童A。現兒童A持續由親屬安置即案外祖母D照顧,受照顧期間就學、生活及進行早療課程狀況均穩定,為確保兒童A之人身安全,並維護其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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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現安置中) |
B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 |
C 戴○○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街00號 居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 |
D 辜○○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市○○路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