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主 文
兒童A 、B 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114 年1 月2 日止。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
第三人、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兒童A 、B 為聲請人○○○○個案,兒童A 因罹患○○○○及○○症,領有○○○○,兒童B 發展正常。聲請人於民國000 年0 月00日接獲通報,A 、B 之○○報警稱A 、B 之母親C 表示要回○○○○,委請協助A 、B 後未再返家,撥打電話及傳送訊息皆無回應,A 、B 之父親於000 年0 月間因病驟逝,C 失聯,A 、B 之○○已婚,且從事○○○工作,無力照顧A 、B ,聲請人於000 年0 月00日緊急安置A 、B ,並經本院以113 年度護字第000 號裁定准以延長安置至113 年10月2 日。A 、B 安置後獲得穩定安全生活照顧,健康狀況良好,C 現居○○○,在○○○任職,工作狀況穩定,然收入僅有基本薪資,經濟狀況薄弱,C 表示以其自身狀況,無力照顧A 、B,也無法提供穩定
住所,C 同意接受強制
親職教育課程方案,持續增強親職照顧知識與能力,並配合聲請人社工家庭處遇工作,再進行服務階段性評估。為維護A 、B 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113 年度護字第000 號民事裁定、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寄養服務寄養個案摘要報告等資料附卷
可參。而本院審酌A 、B 年幼無自我照顧能力,
渠等母親C 經濟狀況薄弱,且無其他親屬資源可提供協助,是為確保A 、B 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應確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
上揭法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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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丙○○ 民國000 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巷0號 |
B 乙○○ 民國000 年00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巷0號 |
C 甲○○ 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縣○○鄉○○路○○巷0號 居○○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