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相 對 人
主 文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1月2日止。
理 由
㈠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接獲通報,表示少年A遭性侵,母親B知悉但未盡保護之責,意圖掩蓋事實,不讓少年A求助,且B及案外祖母均責備少年A將事情告知師長,認為本件是少年A的錯誤,經評估照顧者及親友未能提供適切的保護,並可能造成少年A心理創傷、阻礙調查,遂於111年12月8日19時緊急安置少年A,經本院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112年7月22日、23日,少年A與寄養媽媽至南投旅遊時,少年A僅著內衣褲,持手機自拍後,上傳給不明人士,B對於少年A未依寄養家庭規範偷藏手機交友及性剝,均未給予教導,坦承管教上較為縱容。評估B對於A保護措施為有想法,且B持續與相對人交往,無法給予適當之保護,故於112年9月30日17時20分緊急安置,協助輔導A正向價值及性平觀念,並經評估72小時不足以保護其安全,經鈞院准許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A於暑假過後升上國中三年級,在學校與同學、老師互動狀況良好本學期在班上成績排行中上。A在寄養家庭與同住寄養童同睡一間房間,另一位寄養童於六月中旬結案返家,因此目前A獨用房間,A生活自理能力佳,平時會主動整理房間。A持續每月二次心理諮商,近期諮商老師引導A思考升學及交友二個課題,A表示自己想要就讀護理,並期待就讀高雄的學校,不想留在屏東就學。在交友方面,A現階段會表達自己的感受,在跟異
性交往中會表達拒絕與不舒服感受,交往對象不適合時會主動提出分手,A逐漸學習到表達自己的感受和區辯對錯,因A年紀僅十四歲,仍需持續教導兩性關係。A很期望盡快結束安置返家,但因升上國三要準備升學考試,因此希望國三畢業後再結束安置返家。
㈢本府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概況如下:
1.家庭關係:成員的關係逐漸修復,特別是B與案案外祖母的互動明顯改善,B也減少飲酒並認真工作。經過數次家庭會談,B及案外祖母可以坐下來討論,溝通照顧A事宜,A也能在其中表達自己的想法,但家庭仍需進一步強化親職功能。持續進行家庭會談,協助家庭成員在情感上提供更有效的支持,並強化家庭內的溝通機制,讓個案在未來重返家庭時能有一個穩定的情感支持系統。2.A諮商與輔導狀況:考量A情緒及心理狀況的穩定性,討論心理輔導能進一步了解過往「性侵」、「性剝削」等事件A內在感受與創傷,並能協助個案重建正確認知,另以自我成長及情緒管理為輔導重點,強化個案的內在韌性與自我效能。A在初期安置階段,曾出現環境適應焦慮,但隨著時間推移及心理輔導,目前已能有效管理情緒,並能以正向態度面對過去的創傷。A在安置期間逐步開放自己,能夠與機構內外的同儕建立穩定的人際關係。透過社交技巧訓練,A在面對新環境或陌生人時的焦慮已顯著降低,並能自然地參與社交互動。3.A期望未來就讀高雄護理學校,希能持續安置,避免因轉學需重新適應環境,影響A升學考試成績表現。
㈣綜上評估,A在安置期間已展現出顯著的進步,心理與情緒穩定性顯著提高,學業適應良好,並逐漸重建其人際關係,心理與學業已達到平衡,A現就讀國中三年級,轉換學校不利於學業穩定,A及B均同意安置,為維護A權益,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113年度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延長安置評估報告、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審酌A現就讀國中三年級,轉換學校不利於學業穩定,B及外祖母之保護能力是否持續尚需觀察評估。
本案經社工專業評估認為少年A仍不宜返家。且A及B均同意延長安置,有上開陳述意見單在卷為憑。從而,如未予延長安置,恐不利於少年A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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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村○○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段0號 |
B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