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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安 置 人  A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㈠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5 月8 日接獲通報表示少年A疑似遭案繼父C性侵害,同日社工進行訪視調查,疑似性侵害事件移送司法偵查,評估案家暫無親友資源可協助照顧少年A,聲請人遂於同日15時緊急安置少年A,經本院裁定准以繼續(延長)安置,最近一次經本院以113年度護字第192號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113年11月10日。㈡延長安置期間,聲請人提供家庭重整服務,概況如下:⒈案母B與案繼父C共同生活多年,兩人多次因酒後發生衝突,案母B亦會受案繼父C影響,而將情緒轉移至少年A身上,並凡事均順從案繼父C決定,以至無法配合少年A後續處遇及決策。⒉經聲請人與少年A之親屬討論,親屬們均表示無力
  協助照顧少年A,因此亦無法擬定後續照顧計畫,經聲請人
  於113年6月兒少重大決策會議決議停止親權改定監護人
    業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目前已完成開庭,待法院裁定。案母B113年8 月22日疑似因酒駕議題,遭到
  警政單位以現行犯收押入監,現收容於法務部○○○○○○○○○○○○,故無法取得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通知單。㈢綜上所述,案母B長期對少年A有疏忽及不當管教之議題,經評估案家親屬均無意願協助照顧少年A,因無法提供安全居住所以致無法配合聲請人社工擬定安全計畫,評估少年A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為維護少年A人身安全,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延長安置少年A三個月,以維護其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92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衛生福利部全國社福津貼給付資料比對資訊系統查詢結果等件為證。爰審酌少年A疑似遭案繼父C性侵害,案母B現收容於法務部○○○○○○○○○○○○,
  ,未能提供少年A適當照顧及安全之生活環境,家庭保護功能有所不足,且案家親屬均無意願協助照顧少年A,為確保少年A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從而,參諸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附件:
          身分資料對照表(113年護字第262號)
  A  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地○鄉○○村○○巷00號之1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 黃淑玲 
         (送達處所予以保密) 
  B  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C  江○○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