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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護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兒童A、B准予延長安置參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3日責任通報,主責社工至兒童A、B就讀學校(九如鄉○○幼兒園)訪視,查知兒童B雙臉頰、左眼眶及左手臂有明顯瘀挫傷,經向兒童A、B確認後,均稱為案父C持木棍揮打致傷,向幼兒園園長證實上週確實有遭案父C過度管教情形,故社工評估案父C過去有多次不當管教紀錄,且經查案家無其他親屬照顧資源,於111年6月23日上午10時30分進行緊急安置,經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至113年12月25日在案。據寄養報告顯示,兒童A學習基礎與動力較差,課後雖有安排安親班予以學業加強,但人際互動上狀況穩定,可穩定配合家庭群體規範;兒童B學習反應力佳,但因確診注意力不集中,針對群體生活上規範較容易無法遵守,經指導後可以反省自己的行為問題,已安排兒童A、B返家過夜團聚,觀察兒童A、B返家期間受照顧狀況良好,建議持續安排親子互動及團聚,以利後續返家進行。案父C目前工作狀況不穩定,偶會從事臨時工作或廢五金回收工作,亦不願聽從社工及親屬建議從事穩定工作,導致經濟狀況顯得較差,案父C目前已完成親職教育時數,並配合社工處遇,但在處遇期間對於親職課程的學習意願顯得較為低落,大多皆專注於是否能與兒童A、B互動為主,因此親職功能表現部分顯得較弱,且無法理解兒童A、B發展狀況,故評估目前仍需延長處遇時間,提升案父C照顧知能。綜上,案父C工作狀況不穩定,無穩定收入可支應家中大小開銷,後續將持續追蹤案父C就業及收入狀況,並持續安排親子維繫工作,提升案父C親職能力,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將兒童A、B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2、5項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 、2 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28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兒童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處遇服務評估報告、寄養服務評估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兒童A、B尚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案父C雖有意願接兒童A、B返家照顧,已完成環境整理與親職教育,案父C工作及收入仍不穩定,對於兒童A、B之發展需求理解有限,缺乏正向教養之技巧,親職功能有待提升,足認案父C現尚無法提供兒童A、B穩定之成長環境,案家目前無其他合適親屬可提供替代照顧,是為確保兒童A、B之身心安全及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晴維 









                 
附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113年度護字第292號)
A 丙○○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B 丁○○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詳卷
C 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