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相 對 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兒童A、B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5月9日止。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7日22時許接獲警方通報,表示兒童A、B之主要照顧者即母親C涉嫌
持有、施用及販賣毒品
為警查獲,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收押禁見,兒童A、B無其他親屬資源可代替照顧,故於110年2月7日23時58分
予以緊急安置,並經
鈞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在案。安置
期間處遇情形:透過保護安置提供A及B
適切且安全的成長環境,使其在家外安置期間能穩定生活與成長。持續關心A轉換寄養家庭後以及B安置後之日常生活狀況、就學穩定及人際互動情況。A緊急安置於寄養家庭後,接續因為寄養家庭照顧者身體健康因素、A偏差行為導致照顧管教壓力議題轉換兩次寄養家庭,持續透過寄養家庭照顧者與寄養社工協助A轉換後的生活適應與人際互動,並持續針對A行為議題與心理情緒狀態協助媒合心理諮商服務提供。A與B於保護安置期間,持續提供家庭處遇服務,因C於112年12月09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入監服刑,協助A及B於C在監服刑期間,透過書信往返、監所節慶懇親活動或公務接見形式進行親情維繫。家處社工於公務接見過程或是與C書信往返時,透過互動觀察或文字敘述,適時協助C認知親職角色責任與義務,並請C針對A與B行為適時給予鼓勵與溝通。另依據團體決策會議決議持續邀請與鼓勵案外祖母、案舅、案姨等親友參與親子會面活動,透過會面維繫A、兒童B與親友間親情外,也讓親友瞭解
本案處遇方向與進度,並依據會面互動情形評估未來照顧資源與支持系統。
相對人於寄養家庭照顧狀況:A因持續性的偏差行為議題,致寄養家庭照顧者壓力加劇,後續A疑有遭寄養家庭照顧者不當管教議題,於113年09月19日轉換至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屏南中心所屬寄養家庭後,目前在生活適應、就學狀況趨於穩定,持續由寄養家庭照顧者及寄養社工提供關心與生活自理能力建構。針對A注意力缺失過動疾患議題,目前持續由寄養家庭照顧依據醫囑定期回診就醫,與主治醫師討論陳述A近期在寄養家庭或學校的行為狀況,以利主治醫師進行醫療處遇與藥物調整評估。B在寄養家庭受照顧期間,針對生活照顧及管教上多可透過溝通方式即可,另在行為議題部分相較過往能展現自律的表現,同時也持續協助建構自理能力。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C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評估C在監服刑時間冗長確實無法提供A與B照顧與保護。聲請人主責社工與家處社工持續與案家親友聯繫與接觸,協助盤點案家親友支持系統與照顧協助意願能力,並透過團體決策會議討論後,案家親友確實無意願或無能力提供A與B生活照顧與管教協助。C對於自身違法事實並需長時間在監服刑議題,認為自己做了不好的示範,在審理歷程中最終省思不應該繼續逃避而主動出面接受司法審理並欣然接受裁定事實,因此重視與珍惜自己與A、B會面相處或是書信往返的互動時間與關係。C於會面過程或是書信內容中,能透過自己的行為議題來勉勵A與B要好好用功學習,並且遵守寄養家庭照顧者或是社工的教導與管教,也會適時鼓勵A要好好改變偏差行為與觀念,能展現穩定正向親職態度。A於寄養家庭安置期間,經觀察與評估其身心障礙影響其情緒表通一些為表現與心理狀態,會任性及自卑情緒出現無法抑制之衝動控制偏差行為,經寄養家庭服務單位媒合下從113年02月22日開始進行心理諮商服務,預計將執行10次後,再依據心理諮商師評估是否將延續10次以利協助A心理情緒穩定。評估個案未來返家或
出養之可能性:聲請人於112年11月30日召開個案研討會議,另於113年05月29日召開久置童會議,透過會議研商討論本案後續處遇方向,決議持續提供A、B家外安置服務,以維護其權益與安全保護。另於113年10月08日召開團體決策會議,透過該會議確認與決議本案持續透過家庭處遇協助A、B與C、案家親友間親情維繫服務。另針對C刑期漫長且案家親友確實無意願或無能力提供A、B生活照顧管教與保護,尚待提案重大決會議審認停親改監之必要性並討論本案長期處遇計畫擬定。綜上評估C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月,C在監服刑時間漫長,且本案經召開團體決策會議評估案家親友確實無意願或無能力提供A、B生活照顧與保護協助,為維護A、B身心發展健全與最佳利益,建議A、B仍由寄養家庭代為照顧監護;評估實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聲請人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
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
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
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50號民事裁定影本、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安置評估報告、臺灣世界展望會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戶籍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2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1份、屏東縣政府處理兒童少年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通知等文件為證。審酌C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目前已入監執行。而兒童A、B親友支持資源薄弱,C及親友仍無法提供A及B生活照顧及教養協助。兒童A、B仍宜由寄養家庭代為照顧,經專業社工評估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且A、B、C均表示同意本件延長安置。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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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丙○○ 民國0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處所保密) |
B 丁○○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黃○玲 (送達處所保密) |
C 乙○○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