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相 對 人
少年A准予延長安置叁個月,至民國114年4月2日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接獲通報,表示少年A遭性侵,母親B知悉但未盡保護之責,意圖掩蓋事實,不讓少年A求助,且B及案外祖母均責備少年A將事情告知師長,認為本件是少年A的錯誤,經評估照顧者及親友未能提供適切的保護,並可能造成少年A心理創傷、阻礙調查,遂於111年12月8日19時緊急安置少年A,經本院准予繼續安置、延長安置。112年7月22日、23日,少年A與寄養媽媽至南投旅遊時,少年A僅著內衣褲,持手機自拍後,上傳給不明人士,B對於少年A未依寄養家庭規範偷藏手機交友及性剝削情事,均未給予教導,坦承管教上較為縱容。評估B對於A保護措施為有想法,且B持續與相對人交往,無法給予適當之保護,故於112年9月30日17時20分緊急安置,協助輔導A正向價值及性平觀念,並經評估72小時不足以保護其安全,經鈞院准許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A安置期間情形:A作息正常能夠配合寄養家庭的生活規範,A單獨使用房間,平常會自行打理生活空間,寄養家庭不會要求A協助其他家務。A返家團聚期間,會使用B之手機進行網路交友,A每月持續諮商服務,諮商師以生涯規劃、兩性交往、網路交友持續與A進行諮商輔導。A自我意識已有提高,會表達自己的想法,對原定升學目標有所改變,A放棄選讀護理相關科系,但對未來科系選擇尚未有明確的決定,持續與A規劃升學計畫。聲請人提供家庭處遇服務概況如下:持續安排A短暫返家與B及案弟親子團聚,觀察家庭互動情況,並提供支持服務,增加案家彼此情感連結。與A討論學習計劃,提供學習資訊協助A在升學考試中獲得更好的表現,並鼓勵B參與A學習規劃,促進家庭支持。A持續一個月兩次的個別諮商輔導,協助A處理創傷反應與學習因應創傷的技巧。綜上評估,A在安置期間已展現出顯著的進步,心理與情緒穩定性顯著提高,學業適應良好,並逐漸重建其人際關係,考量A自立生活準備與家庭親職能力,延長安置有助於進一步鞏固A的復原過程,並為未來獨立生活做好準備,A將面臨升學測驗,轉換學校不利於學業穩定,A及B均同意安置為維護A權益,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及第57條規定,聲請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亦為同法第57條第1、2項所明定。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113年度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延長安置評估報告、屏東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寄養個案摘要報告、本院113年度護字第234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陳述意見單等文件為證。本院審酌A現就讀國中三年級,轉換學校不利於學業穩定。
本案經社工專業評估認為A仍不宜返家。且A及B均同意延長安置。從而,如未予延長安置,恐不利於少年A身心健全發展,自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
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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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乙○○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段0號 |
B 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