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國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7號 原 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鄭植元律師 被 告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訴訟代理人 周南宏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