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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芳姿

代  理  人  廖婉茹律師
代理 人  李孟融
相  對  人  李景福

            李昆積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張桂英
相  對  人  李宥嫻

            李宥萱

共      同
代  理  人  潘國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即原告李景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諸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5條之規定自
  明。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李景春於本案繫屬後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