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原 告 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單祥麟律師
被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宜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關於「不爭執」之記載應更正為「爭執」。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