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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鄭悉慈
被      告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被      告  陳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一般共通條款第14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屏東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情,有授信約定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5至60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下逕稱力佳公司)、陳建宇、陳建翰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力佳公司分別於民國106年4月25日及109年7月17日邀同陳建宇、陳建翰為連帶保證人附表所示之借款日期、期間,向伊為4筆借款,借款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1,800萬元、1,000萬元及500萬元,合計3,800萬元,並分別約定借款利息按伊公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計年息2.08%、1.63%、1.63%、2.08%浮動計算,按月繳息或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除未按期攤還本息均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計付違約金。力佳公司於113年5月起即未依約還款,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伊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陳建宇、陳建翰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力佳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變更借據契約、本票、變更借款契約(紓困專用)、外銷貸款契約、變更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紓困專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查詢表、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73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事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經查,本件借款人即力佳公司先後向原告借款未如期繳納本息,依約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今仍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而陳建宇、陳建翰連帶保證人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息本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1
106年4月27日
自106年4月27日起至113年5月27日止
500萬元
31萬8,367元
31萬8,367元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798%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9年7月22日
自109年7月22日起至113年5月22日止
1,800萬元
1,800萬元
1,800萬元
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48%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09年7月22日
自109年7月22日起至113年5月28日止
1,000萬元
710萬元
210萬元
自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48%
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500萬元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348%
自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4
109年7月27日
自109年7月27日起至116年7月27日止
500萬元
299萬7,140元
299萬7,140元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798%
自11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3,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