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113年10月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㈠
本件是否由主債務人林莉汶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是否有聲請拍賣該不動產?執行案號為何? ㈡本件貸款
有何擔保不足額或授信條件不足之情形,或本件係因借款人為強化授信條件而主動提供保證人?並請提出證據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