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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      告  振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聰 
被      告  李奇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兩造間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9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7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振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高公司)邀同被告李奇聰、李奇叡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350萬、1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振高公司於民國110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280萬元、70萬元,合計350萬元,利率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2%(逾期時為年利率3.78%)計付,利率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其後又於112年1月17日再向原告借款409萬5,000元、175萬5,000元,合計585萬元,利率依本行基準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0.9%(逾期時為年利率3.971%)計付,利率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約定按月付息,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上述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6、7條之情事,及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第7、8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目前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12年5月4日及112年5月17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是依據授信契約書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被告除已償還部分本息外,目前尚積欠本金817萬4,83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華南銀行利率表、存款往來明細表對帳單、放款交易明細帳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4至55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17萬4,8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1
280萬元
185萬9,872元
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78
自112年6月5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70萬元
46萬4,966元
自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78
自112年6月5日起至112年12月4日止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409萬5,000元
409萬5,000元
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1
自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12月17日止
自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175萬5,000元
175萬5,000元
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1
自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12月17日止
自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935萬元
817萬4,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