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蔡文健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億文豐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律師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