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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被      告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城  

被      告  朱倪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健誠」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健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重訴字第88號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之「李健誠」為誤寫,應更正為「李健城」,故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