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法院定期命為補正而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以113年度補字第427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2,775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
可佐,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