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建中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購買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臺灣銀行本行支票1紙,該支票係於投標時作為押標金用,然經受款人退還後,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9日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61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112年10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12 年10 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3 年1月4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