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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以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東京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11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3年2月24日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沛安企業社陳俊明
元大商業銀行屏榮分行
112年10月8日
85,562元
AH0000000
以特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