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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泓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7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 年1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申請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於113 年1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 年4 月3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
增資股
 1
124

002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
增資股
 1
168

003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
增資股
 1
106

004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ND00242
普通股
 3
3000

005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
增資股
 1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