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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12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3年3月28日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5月31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2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6月30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3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7月31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4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8月31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5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9月30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6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7
梁香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5月31日
7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