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陳潘彩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6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6日福股字第514號函,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13 年6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 年9 月5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
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