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鍾文晶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繼承自被
繼承人鍾增樹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號
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7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股票分配協議書、
繼承系統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掛失書,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
裁定於113年7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 年10月5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