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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進田即三田塑膠廠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10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3年1月1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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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