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亞恩
鍾靜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9萬8,0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