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泰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李善橙即李文婷、
第三人炭吉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執全助字第71號裁定不服,提出異議,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