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
抗 告 人 泰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李善橙即李文婷、
第三人炭吉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本院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