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杜加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琮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萬2,446元(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67萬6,419元、提繳退休金13萬7,400元、勞健保14萬5,883元、
資遣費9萬5,424元、失業給付24萬7,32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6,827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扣除勞健保14萬5,883元及失業給付24萬7,320元後,就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提繳退休金、資遣費部分之請求為90萬9,24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8,020元(計算式:12030×2/3=8020)。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07元(計算式:00000-0000=880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